构建自主化本土化的刑法法益理论范式
——评《德日法益说的“四维改良”及实践贯彻研究》
作者:刘晓梅 编辑:赵佳敏 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2026-09-07
犯罪本质是刑法学的基石性核心命题,贯穿刑法基础理论、犯罪构成体系、司法认定规则与立法配置逻辑的全维度,是建构中国本土刑法理论体系、规范刑事司法适用、推进刑事法治现代化的逻辑原点。21世纪以来,我国刑法学界围绕社会危害性理论与德日法益说的博弈、取舍与融合问题争议不断,形成本土传统理论与域外移植理论二元对峙的学术格局。当前,在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时代背景下,河北大学法学院教授牛忠志所著《德日法益说的“四维改良”及实践贯彻研究》一书,立足我国刑法本土化立法体例、司法实践样态与法治治理需求,对德日法益说进行系统性改造,创新性提出四维法益说,并就其在刑事立法、具体犯罪的罪刑解释和司法认定等环节的实践展开全面论述,构建起适配我国刑事法治的犯罪本质理论体系。
立足本土立场,重构犯罪本质理论体系
犯罪本质理论的选择,直接决定一国刑法的立法逻辑、出罪入罪标准与刑罚适用边界,是整个刑法学体系建构的根本前提。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以社会危害性理论作为犯罪本质通说,明确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作为犯罪三大基本特征,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核心的属性,是区分刑事犯罪与一般行政违法、民事侵权的根本标尺。这一本土理论根植于我国法治实践,确立了犯罪认定“定性+定量”的双重标准,契合我国刑法区分违法与犯罪的二元治理模式,具备鲜明的本土适配性与实践合理性。该理论精准把握了我国刑法的根本特色,严格区分一般违法的“一般社会危害性”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质与量双重维度界定犯罪的边界,有利于从根源上杜绝因“轻微危害行为入罪化”引发的刑罚滥用问题,符合现代刑法谦抑性要求。同时,社会危害性理论立足社会治理的实质正义视角,能够有效兼顾个案情理与社会价值,避免纯形式法理裁判的机械僵化。
我国刑法学界以往鲜有研究能够立足中立、辩证的本土化视角完成理论融合与体系重构。该书明确提出:社会危害性理论与德日法益说并非对立排斥关系,二者内在相通、融合兼容,两套理论的终极价值均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其理论内核存在天然统一性。基于此,该书确立了“本土理论为体、域外理论为用”的研究思路,坚持以我国经典的犯罪本质二元论为根本指导,对德日法益说进行全方位、体系化的四维改良,弥补传统社会危害性理论抽象化、模糊化的短板,进而构建适配我国刑法制度、贴合刑事司法实践、兼具实质正义与形式规范的全新法益理论体系,为统一本土犯罪本质认知提供了全新的解决方案。
四维法益说的中国本土法理情之立论根据
该书最核心、最具原创性的学术贡献,是系统性建构四维法益说全新理论范式。该理论立足我国宪法依据、部门法层级、刑法犯罪认定“定性+定量”特色、风险社会治理需求四大维度,完成对德日法益说的中国本土化改造,形成体系完整、逻辑自洽、依据充分、适配性强的本土创新理论范式,实现了犯罪本质理论的本土创新与范式升级。
所谓四维法益说,是以我国刑法犯罪本质二元论为核心根基,兼顾国家法律秩序维护与公民人权保障的现代刑法理念,从宪法溯源、法益层级、定量限定、应对风险四个维度改良德日法益说所建构的犯罪本质理论体系,四大维度相互支撑、有机统一,构成完整的理论框架。
第一维度,宪法溯源:夯实刑法法益的根本法正当性依据。四维法益说明确提出,所有刑法法益都必须具备宪法层面的正当依据,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权利秩序、公共利益,本质上均是宪法基本权利与基本秩序的具体化延伸。这一维度从根本法层面锁定刑法法益边界,杜绝立法机关随意增设法益、司法机关假借法益侵害而随意扩大处罚范围,强化刑法处罚的合宪性与正当性,为罪刑法定原则的落地提供顶层法理支撑。
第二维度,层级区分:实现前置法法益向刑法法益的层级跃升。民事法、行政法、刑法均以保护法益为核心功能,但不同部门法的法益保护层级、保护强度、规制力度存在本质差异。四维法益说创新性构建法益层级跃升规则,明确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所保护的法益仅在侵害行为达到特定危害程度、突破前置法规制阈值、危及重大公共利益或人身财产基本权利时,才能跃升为刑法专属法益,将严重的违法行为纳入刑事规制范畴。这一维度精准厘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本质边界,从理论层面解决了部门法规制重叠、适用混乱的司法难题。
第三维度,定量赋能:赋予刑法法益本土化的量的限定属性。这是四维法益说最贴合我国刑法特色的核心改良内容。我国刑法区别于德日刑法的最大特征,是犯罪成立兼具定性与定量双重标准,刑法第13条明确了犯罪的一般概念,其中的“但书”条款实际上承载着犯罪成立的定量规制要求,明确并非只要具备危害性质就成立犯罪,还需要达到相应的危害程度。四维法益说为所有刑法法益赋予明确的量的限定属性,将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危害后果大小、主观恶性程度等定量要素纳入法益判断标准,实现刑法法益“定性准确、定量精准”的双重目标,高度契合我国违法与犯罪二元治理模式。
第四维度,应对风险:纳入抽象危险的现代治理内涵。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公共安全、金融秩序、网络空间、生态环境等领域新型风险频发,以实害结果为核心的传统侵害理论,难以适应前置性、预防性的现代治理需求。四维法益说立足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背景,适度扩容法益侵害的内涵,明确特殊领域的刑法法益不仅包含实质侵害,还包括抽象危险,对于损害重大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公民基本人权的抽象危害行为,即便未构成现实侵害性,只要具有法定抽象危险性,即可被认定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依法成立犯罪。
总之,四维法益说是立足中国刑事立法、司法问题和社会治理需求的系统性理论再造,有效消解了传统理论的抽象缺陷与域外理论的水土不服问题,构建了真正属于中国刑法学的犯罪本质基础理论。
四维法益说对犯罪定义的拣选以及对犯罪构成体系的重塑
犯罪定义与犯罪构成体系,是犯罪本质理论的具象化体现。该书以四维法益说为核心指引,对我国传统犯罪定义模式、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进行全方位、立体化修正,突破传统理论的固有局限,构建适配本土司法实践的全新犯罪认定体系。
在犯罪定义层面,学界长期存在单纯实质定义与单纯形式定义的二元争议。四维法益说立足辩证统一思维,主张严格适配我国刑法第13条的立法精神,构建实质内容与形式规范相统一的复合型犯罪定义,既坚守刑事违法性的形式底线,又兼顾社会危害性的实质内核。同时,该书明确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是我国刑法重要的法定出罪依据,并为“但书”条款的规范化适用提供了理论支撑。
在犯罪构成体系层面,该书提出极具创新性的立体化犯罪构成体系,突破传统四要件体系平面化、静态化的固有缺陷。犯罪的完整内涵不仅包含客观危害与主观恶性,还涵盖行为人的人身社会危险性。传统四要件体系仅能静态判断行为的违法属性,无法全面体现犯罪本质、适配准确定罪量刑的司法需求。该书以四维法益说为指导,从形式与内容、质与量、静态与动态、纵向与横向等维度,对传统四要件体系进行“加宽、加厚、加高、前后延伸”的立体化改造;同时新增行为人危险人格要件,构建出双层、动态、立体的犯罪构成体系。
第一,关于犯罪客体要件,将传统单一的社会关系客体,修正为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威胁的社会关系及其载体的统一体,赋予犯罪客体精准的量化测量功能,让法益侵害程度可量化。
第二,关于客观危害行为,新增犯罪工具、行为强度双重限定要素,充分契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认定“定性+定量”的立法特色,既关注对行为违法性的定性判断,又兼顾对行为危害强度、手段恶劣程度的定量评价。
第三,关于犯罪主体要件,厘清刑事责任能力与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精神状态、生理缺陷等要素的属种逻辑关系,纠正传统理论要素之间逻辑混乱、层级不清的问题。
第四,关于主观要件,构建主观恶性量化评价体系,将犯罪动机定位为选择性归责要素;同时立足规范责任论,建议在刑法第16条增设期待可能性缺失或减弱的责任宽宥规则,弥补我国主观归责理论的制度缺失。
第五,增设行为人危险人格要件,作为犯罪成立的调剂性、补充性阶层。通过考察行为人罪前一贯表现、罪中实施情节、罪后认罪悔罪态度等要素,判断行为人再犯危险性与人格恶性,实现“评价行为”与“评价行为人”的有机统一。
综上,立体化犯罪构成体系由修正后的传统四要件体系与行为人危险人格要件共同构成。其中,行为评价是核心主体,人格评价是调剂补充,双层体系相辅相成,实现犯罪本质、定罪标准、量刑依据的有机统一。
四维法益说对实行行为判断标准的制约
实行行为的着手判断、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是刑事司法中争议最大、适用最混乱的核心难点。
在实行行为着手认定方面,首先,克服传统形式着手标准的僵化缺陷,以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性为判断依据,构建了统一且适配各类罪名的着手判断规则。其次,针对司法实践中争议极大的复合行为犯、不作为犯、间接正犯、原因自由行为、结合犯等特殊犯罪形态,逐一展开精细化论证:对抢劫罪、强奸罪等手段与目的相结合的复合行为犯罪,明确区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边界;对诬告陷害罪、假冒专利罪等法定特殊罪名,细化其各种实行行为的判断标准;对不作为犯、间接正犯等特殊犯罪形态,立足法益实质侵害与抽象危险的层级差异,确立差异化着手判断规则。通过多类型罪名的实证分析,验证了四维法益说指导下着手认定规则的普适性与精准性,有效避免了“同案不同判”。
四维法益说对个罪罪状与法定刑配置的解析
该书将理论深度下沉至刑法分则个罪构成要件的解构、罪刑配置逻辑等实务场景,推动四维法益说的全方位实践。该书选取司法实践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展开实证研究:以四维法益说界定个罪中“暴力”要件的法定内涵,拆解各种暴力犯罪的入罪与量刑对应标准;结合对一些犯罪本质评价的变迁,阐释法定犯、新型风险犯罪成立条件的迭代逻辑;依托法益侵害的轻重层级,重构量刑原则的适用边界,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准落地;结合法益保护位阶,优化共同犯罪的刑罚配置规则,解决共犯量刑失衡问题。这一系列实证分析充分证明,四维法益说能够有效指导个罪解释、定罪量刑、立法完善,具备很强的实践价值。
该书观点新颖、论证严谨、体系完备、落地性强,彰显了作者深厚的刑法理论功底与立足本土、自主创新的学术担当。该书实现了我国犯罪本质理论的重大突破,有效化解了本土理论与域外理论的冲突,构建了自主化、本土化的刑法法益理论范式。在该书成果的基础上,下述问题有继续深化研究的空间:一是行为人社会危险性的体系定位有待进一步研究;二是行为人危险人格评价的实操规则有待细化;三是抽象危险法益的适用边界需要精准划定。
(作者为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