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法典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的路径思考
作者:余万 编辑:赵佳敏 来源: 发布时间:2026-10-19
继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之后,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标志着我国法典化立法不断取得新成果,进一步丰富了立法模式,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负有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的职责。法典作为我国法律制度的一种形式,应当对其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但由于法典具有与一般单行法相区别的显著特点,也给执法检查带来了新课题。
法典的自身特征给执法检查带来新课题
与单行法相比,法典具有自身显著的特征。一是体量庞大。民法典共有条文1260条,生态环境法典共有条文1242条,是一般单行法条文数量的几倍、十几倍乃至更多。二是内容集成。法典是对特定法律领域内多部单行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而成,一部法典均包含多部单行法的内容。如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9部法律同时废止;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同时废止。三是调整对象多元。法典作为综合性法律,调整对象远比单行法只就某一特定领域或事项作出规定要复杂得多。比如民法典就规定了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多方面内容。四是责任主体交叉。在单行法中,一部法律的调整对象只涉及一个领域,因此法律的实施主体一般只有一个牵头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形成的是“一主多辅”的关系。但法典中由于调整对象多元,多个调整对象是平行关系,且没有紧密的联系性。如民法典中的合同与婚姻家庭,显然涉及多个实施责任主体,不同部门在同一法典实施中的责任及其关系就形成了“多主多辅”“互为主辅”的关系。
由于法典具有诸多特点,对法典实施情况的检查,既有与以往执法检查在目的、程序、要求等方面的一致性,又有很大的差异性。对法典实施情况的检查远比单行法涉及面更广、工作量更大、情况更为复杂。因此,对法典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既是人大常委会的必答题,也是面临的新课题。
法典的体例结构要求执法检查须厘清三重关系
如何开展好对法典实施情况的检查,显然不能简单运用单行法的执法检查方式,而是要根据法典的特点,守正创新,开拓思路。要把厘清以下几种关系作为开展好法典实施情况执法检查的前提。
一是厘清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在单行法中,调整对象是单一的,整部法律的条文都围绕一个领域展开,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具有不可分割性。而法典打破了这种单一性,调整对象涉及多个领域,不同领域的条文规定在法典中的关系是平行的。比如民法典中各民事关系的具体规定,在编纂民法典之前,都制定了专门法律予以调整,集成升华为民法典后,各部分内容仍然具有相对独立性,彼此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典可以分成若干独立部分。
二是厘清横向与纵向的关系。法典与单行法在法律条文布局上也有所不同。从总体上看,二者都具有纵向的连贯性,比如都基本遵循总则、具体规定、法律责任、附则等格式。但在涉及调整对象具体内容的规定上,由于法典涉及多个领域的规范,这一部分又形成了横向的并列关系。如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编并列对八种具体的污染防治作出规定,在第五编第二章又与前文对应,并列规定了十三类具体法律责任。这种纵横关系同时还具有交叉性。如前例,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编第三分编为“水污染防治”,而第五编第二章第五节则是对应的“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将相关联内容单列出来,又形成了同一领域的一个纵向关系。
三是厘清重点与一般的关系。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比如计划对噪声污染相关法律开展执法检查,在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体系中,可以安排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但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该法同时废止。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大气、水、海洋等八类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只是其中一类。根据监督法关于围绕重大问题组织执法检查的规定,如果当前需要检查的是噪声污染问题,那么执法检查的重点应当是生态环境法典中关于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条文,而关于其他七类污染防治的法律条文则不属于此次执法检查的重点。
根据法典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执法检查
开展执法检查的目的,在于发现问题、改进工作、促进法律高效实施,并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在以往执法检查工作中,一般都表述为对某某法律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意味着执法检查对象是整部法律的实施情况。在单行法情况下,由于法律具有整体性、系统性和不可分割性,这样做是合适的,也是必要的。但是法典出现后,这一情况变得复杂起来。如果仍然以整部法典为对象开展执法检查,就难以突出工作重点,尤其对基层人大来说,还存在人员力量、法律素养等诸多方面制约,很难达到预期目的。监督法虽然对执法检查作出专章规定,但并没有明确是否要以完整法律为执法检查的基本单元。因此,在对法典的执法检查中,笔者认为,还应遵循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积极探索创新,开拓思路,针对具体情况形式多样地开展执法检查。
一是围绕具体问题开展执法检查。按照监督法的要求,通过日常工作掌握的情况、征求意见收集的信息等,了解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对涉及法典调整的相关领域确需进行执法检查的,问题涉及法典的哪个领域,就对该领域的法律条文进行提取,对其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而与该问题无关的规定不作为执法检查内容。
二是聚焦责任落实开展执法检查。在法典实施中,同一个部门可能需要同时承担多领域、多环节的落实责任,在某一领域承担牵头责任,而在另一领域则可能承担配合责任。基于上述情况,可以就某一部门在同一法典实施中所承担的全部责任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既全面了解负有实施义务的责任主体的责任落实情况,又通过一次性执法检查贯彻为基层减负的要求。
三是以检验综合成效为目的开展执法检查。在开展分类执法检查的基础上,根据法典实施的需要,可以也应当适时组织开展全面执法检查。但务必坚持实效为先,把成效摆在第一位,切忌浅尝辄止、面面俱到却面面不深。要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吸收法典所涉各领域的人大代表、法律专业人士参加,根据调整领域或实施责任主体成立若干工作小组,精心组织调研、检查等工作,切实把法典实施情况摸清、问题找准、建议提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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