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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的决定

作者:王丽坤 编辑:张海玉 来源:人民代表报 发布时间:2026-10-20

近日,青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作为省级层面专门聚焦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的制度规范,《决定》旨在通过人大监督,支持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督促各部门切实履行保护生态环境政治责任,为青海高标准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国家公园示范省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决定》强调,青海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深刻认识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的重大意义,各司其职、协同发力,确保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有效推进。全省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检察履职优先方向,遵循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依法推进“四大检察”一体履职、综合履职。

为构建全方位生态环境共治体系,《决定》指出,检察机关要完善多元共治工作模式,发挥好“江源·益心为公”公益诉讼志愿者队伍作用,深化与科研院所、高校的专业合作,健全技术鉴定、专家咨询支撑体系;深化人大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机制,健全人大代表参与办案机制;拓宽监督渠道,深化检务公开,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广泛宣传检察职能与成效,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持续凝聚全社会生态保护法治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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