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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迈向开放治理的思考

作者:刘玉梅 编辑:赵佳敏 来源: 发布时间:2026-10-28

备案审查制度是我国宪法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数字化浪潮,备案审查正实现从 “隐性守护” 向 “可见治理” 的深刻转型。这一转型的核心要义,就是构建开放型治理格局,形成“公开—参与—监督”的制度闭环。立足基层人大履职实践,笔者就推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迈向开放治理谈几点思考。

统筹平台建设

筑牢备案审查制度根基

统一的信息平台是备案审查制度高效运转的基础性载体。建议继续加大力度统筹建设一体化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打通各级人大、政府、司法机关数据链路,推进数据标准化归集与跨域互联互通。

厘清公开边界,塑造全流程公开制度逻辑。推动备案审查公开由选择性公开向全过程公开转变,对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信息、审查启动线索与依据、审查关键节点、审查结论、纠错整改落实情况实行全链条公开。依托平台动态更新审查进度与处置结果,方便社会公众随时查询备案台账、审查意见、纠错举措。

统一公开范式,确立标准化平台运行路径。在平台内统一公开载体、文书格式与展示规范,确保不同地域、不同类型审查信息呈现口径一致、查询便捷高效。依托平台同步搭建法律适用库、典型案例库、专家意见库三大资源库,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备案审查提供即时、精准的案例支撑与智力保障。

压实程序刚性,增设公开时限约束机制。建立备案审查公开时限规则,明确备案信息完成备案后对外公开时限、审查结论发布时限,整改情况跟进公开,以法定时限约束杜绝拖延公开、选择性公开现象。健全公众疑问回应机制,及时答复社会关切,构建“公开—监督—反馈—完善”的闭环管理,实现备案审查公开程序约束与实质监督效果有机统一。

健全专设机构

破解基层报备难题

信息化平台效能释放,归根到底依靠专业队伍支撑。当前,各地虽已建成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与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但基层运行力量短板较为突出。实践中,市、县人大常委会大多未设立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相关职能由法制工作机构承担。建议在县级人大常委会设立备案审查工作委员会,优先选配具备法学、行政管理专业背景或法治实务经验人员。持续加强业务培训与理论研学,搭建常态化交流培训体系,通过专题研讨、部门联席、业务实训等方式,阐释备案审查法治内涵、制度逻辑与实操规范,着力破解“不知备、不想备、不会备”堵点。

推进平台智联

提升备案审查质效

依托人工智能技术推动备案审查迭代升级,是破解案多人少、提升审查精准度的重要路径。

打通国家与地方平台,实现跨域数据共享。在全国统一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基础上,落实《政务数据共享条例》要求,推进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治理数据整合归集,打造高质量法律专业数据集,为人工智能模型落地应用夯实数据底座。

构建安全可控技术应用框架。由国家层面统筹,推动国产人工智能平台与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对接协作,探索“人大业务端 + 技术支撑方”模式。技术架构上采用双层部署模式,核心审查数据本地存储,敏感数据模型推理在隔离可控环境开展,落实“数据可用不可见”;同步实施数据分类分级、动态脱敏、隐私计算等安全手段,严守数据安全底线。

建立“人工 + AI”复合审查体系。总结推广泉州、桐乡等地智能审查试点经验,固化“AI 初筛—人工复核—集体研判”标准化流程。人工智能承担批量检索、合规风险标记等基础性工作,人大审查人员负责事实研判、法律论证与最终裁决,厘清各环节权责边界,兼顾人工智能高效筛查优势与法律审查专业判断。

拓宽公众参与

自觉接受全过程社会监督

备案审查制度落地见效,离不开社会公众的理解、参与和监督。要搭建多层次、立体化公众参与渠道,搭建起审查机关与社会公众常态化互动桥梁。

深化制度普及,夯实公众参与认知基础。依托主流媒体、政务新媒体矩阵,制作通俗化宣传产品,阐释备案审查法律依据、制度功能与公众参与渠道,持续提升全社会对备案审查制度的知晓度。

拓宽民意吸纳渠道。在人大官网、微信公众号开设规范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明确征集时限、反馈路径与意见采纳公开机制,推动民意收集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联络站前沿阵地作用,就地收集群众对规范性文件的意见诉求。

完善正向激励,构建可持续参与机制。公众参与长效化有赖于制度化激励与及时回应。可探索建立审查建议评优激励机制,定期对提出高质量建设性意见的公民、组织予以宣传表扬,增强公众参与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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